实施近5年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进行修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完成《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件)》的前期制定工作。按新办法,今后外来工、未成年人都可参保,而
医保缴费年限也将从原来的10年延长至15年。市民今日起可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了解新办法,并可通过信函及电邮向劳动保障部门发表意见。
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陈建龙介绍,现行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为17号令)自2001年12月1日实施至今,已惠及全市300万医疗保险参保人,取得显著成绩。
5年吸纳300万人参保
经过近5年的实践,广州已基本建立起与广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该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广,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不高,与
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尤其
养老保险不衔接等问题,这些不足影响到广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由于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自付费部分偏高的现实问题(平均自费费率达35%~40%),广大城镇居民也迫切希望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经过对政策进行反复研究分析,对基本医疗保险规章进行了修改完善。可以说,征求意见中的新办法与17号令比较起来,具有保障水平更高、涵盖范围更广的新特点。
单位应补助重病参保人
陈建龙表示,征求意见中的新办法对于未成年人、台、港、澳、外籍人员在穗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也有了明确的设定。根据国家劳动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等规定,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广州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办法还将本市城镇户籍符合规定年龄范围,不能享受退休生活待遇(
养老金或退休费)的“老人”纳入到了医保范围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
重大疾病补助金后,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解决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参加
社会养老保险或缴费年限不足等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实现医疗保险逐步覆盖本市户籍全体人口的目标。
新办法还增加在用人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因患病治疗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帮助解决的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对一些患重病、大病参保人,通过社会保险仍显不足的,因病致贫的应适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