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出台新医保办法 医保缴费年限拟增加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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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陈建龙介绍,现行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为17号令)自2001年12月1日实施至今,已惠及全市300万医疗保险参保人,取得显著成绩。
支付范围修改
交通事故自付,医保也可买单
根据17号令的规定,广州市医疗保险不会对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事故中所发生的费用负责。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判定往往会被交警部门区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等内容。而具体的赔偿标准,也是由这样的责任判定来进行划定。这样一来,在一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参保人往往也需要自掏腰包,支付不小的费用。基于每年因交通事故入院的参保患者不在少数,新出台的办法也将明确对这一部分的费用予以按比例支付。
例如:一名参保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入住三级甲等医院,交警部门判定其负次要责任。其整个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为20万元,其中依法律程序,对方肇事人支付了14万,自付6万。根据17号令的规定,这6万元将完全由自己负责。但新办法出台后,假如其所有费用均属于医保3个目录内的规定,那么这6万元的费用在扣除三级医院的起付部分约2000元后,58000元将由个人及统筹金共同按比例支付。折算后个人大约仅需支付11600元,加上起付费用,新办法将为参保险人减轻近46000多元负担。两相比较起来,新办法更具人性化的特点,同时其操作性也加强了不少。
新办法将授权,暂时未实行全市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之前的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和经政府批准委托管理的中央驻穗单位,先在统一政策框架下,自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独立统筹区有关医疗待遇调整,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保证今后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并轨。
编辑点评医保执行应具强制性
新出台的《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件)》亮点不少,有关部门看来花费了不少心思,但据笔者的所见所闻,操作起来恐怕不易。
目前不愿参加医保的,主要是个体、合资和外资企业,他们得以逃避缴费,是由于政策的执行缺乏强制性。医保新法对劳动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会让不少人从中受益,但是在执行的强制性方面,没有显示出更大的力度。按《办法》规定,“参保”、“重病参保人的补助”、“患病治疗影响基本生活的保障措施”等,对企业的要求只是“应予”而不是“必须”。“应予”只有道义上的意义,只有“必须”才具有强制的执行义务。正是因为“应予”而并非“必须”,《办法》对不履行的企业,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可以预见,“软约束”的《办法》,是难以让逃避缴费的企业遵章参保的,遑论要复盖到未成年人!如果说,那只是个“办法”,不宜使用“必须”,那就应该考虑把它升级为地方性法规。
医保政策关系到国民健康和社会安定,必须具有强制执行力。先进国家通常是把“医保费”纳入税的范围,我国也计划要把“社保”由费改税,可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必须要有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广州医保实行多年而未如理想,是应当强调“必须”的时候了。
另外,《办法》征求意见甚合民意,但不能只在网上公布。老人和民工中无网可上或不会上网的不少,他们对医保最为关切,可能发生的问题也集中在他们身上,如能委托报刊和街道刊登,则可便于他们了解和发表意见,更有利于《办法》的完善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