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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出台新医保办法 医保缴费年限拟增加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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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陈建龙介绍,现行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为17号令)自2001年12月1日实施至今,已惠及全市300万医疗保险参保人,取得显著成绩。
 
  新增两类人可享受过渡保险金资助
 
  考虑到大批医疗保险参保人属于退休人员,针对他们的缴费年限问题,17号令专门设置了一项原有工龄可通过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形式补足年限的条款。而其中部分人群,更可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优惠。而在新办法中,也专门设置针对这一人群和政府资助缴交过渡金办法的条款,在原有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参保人员退休时,两类人员可由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类: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办理退休的,在2001年12月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失业期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
 
  第二类:
 
  在《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启动(2005年12月)之前,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期间的年限和2001年12月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年限以及2001年12月后失业期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
 
  调入人员原年限由首家接收单位承担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参保人员有本市行政区以外和军队转业人员调入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随军家属,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调入广州后首家接收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明确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或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时,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单位职工的权益。
 
  新办法还将用人单位解除单位人员劳动关系时,按规定计发给个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改为计缴到社保基金账里并应缴纳相应年限的重大疾病补助金。这样处理,既避免参保人员到办理退休时,无力缴交应缴的资金,又不再需由个人补足工资增长的差额部分资金。新办法还修改了原办法中没有明确重大疾病补助金也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条款。由于重大疾病补助金的使用功能扩宽,除了保留补充功能以外,并具备基本医疗保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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