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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出台新医保办法 医保缴费年限拟增加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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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陈建龙介绍,现行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为17号令)自2001年12月1日实施至今,已惠及全市300万医疗保险参保人,取得显著成绩。
 
  适用范围扩大

  外来工个体户都可参保
 
  作为本次修改的一个主要部分,原来17号令中的“城镇职工”这一固定称谓就成了首先被修改的对象。
 
  “在目前医疗保险仍需扩面,广大社会人员也迫切希望加入到医疗保险当中的现实情况下,再把办法的适用人群固定在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和本市户籍退休人员这两个人群上面已经显得很不合理”,陈建龙表示道。
 
  因此,新办法将原题《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直接改为《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后的《办法》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其雇工,以及达到规定年龄范围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甚至连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医疗保障问题也将在这一政策中有所体现,以实现本市所有城镇人员和在本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目标。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近五成

  逐步将冠心病糖尿病精神类疾病等纳入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
 
  在医保新办法中,医保待遇的标准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的起付标准下降近五成,70岁以上参保退休人员更降低为60%;不需住院治疗、但须长期门诊用药的长期慢性病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不再是参保人员自费负担……
 
  广大参保人参加医疗保险的最直接目的,就是在发生疾病后可享受到医保待遇。针对提升广州市医疗保险的待遇,新办法也作出了极其详实的阐述。
 
  个人账户基础金修改为分月划入
 
  新办法首先采取了对医保个人账户的基础金的发放方式进行了修改,将以往参保满12个月后其个人医疗账户按年划入100元基础金的做法,修改为分月划入,每月按8.33元标准划入的全新举措。
 
  新办法还将从减低患病负担的角度,调整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的起付标准。从原17号令规定的按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一、二、三级医院的4%、6%、10%的起付标准,现在降低近五成,即修改为2%、3%、6%这样的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又将分为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70岁以下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仍为在职人员的70%,70岁以上参保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则降低为60%。减轻参保人负担并统筹基金支付尽量向年老多病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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