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生效(复效)90天的次日起至合同生效(复效)三年内,被保险人因进行本合同所附《手术列表》中列明的手术而住院治疗的,各项补贴金按上述规定的50%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住院而支付的上述各项补贴金的天数累计均以540天为限;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补贴金的累计给付天数均以180天为限,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单次住院补贴金给付天数均以90天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症状、生理缺陷及残疾,或者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的疾病、症状;
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
三、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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