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各项补贴金须提供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及相应的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住院所在的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记录、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单据等。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本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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