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人不办理单独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的手续。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欠缴保费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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