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也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1、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
2、新生婴儿以及新入户本市的城镇居民,办理了入户手续3个月内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后,已终止享受原有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的;
4、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转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四、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保人在规定年度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含续保),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在社保年度中途缴费的,应当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费,并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居民医疗保障范围
1、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患门诊特定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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