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纳入居民医保的保障范围
1、因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参保人属精神病患者的除外);
2、因吸毒、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支付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七、定点就医办理程序
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医保证》,到定点医院病区核对身份,经确认无误后,病区医生出具住院缴费(押金)通知书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未带《医保证》的,必须在办理住院手续的3日内向定点医院补交(机动车事故伤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记帐的病人,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先垫付,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书面报告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备案)。
目前,在定点医院信息系统未与社保机构联网情况下,参保人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的,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持有效凭证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八、特殊情况发生医疗费用的处理
1、参保人因急诊抢救需要就近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或定点医院因故未能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网直接结算的,应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书面报告区(县)社保机构备案,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并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带齐资料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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