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人在异地常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当地的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一至三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备案手续。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带齐资料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3、参保人因急诊在本市以外地方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亲属(或代理人)书面报告所属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并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带齐资料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上级医院住院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和院领导审核后,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批准后方可到异地住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并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带齐资料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①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金支付范围的起点金额。参保人住院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由参保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部份按比例报销。
参保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不设立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50%。
②参保人足额缴纳整个社保年度的保险费的,一个社保年度内可报销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限额为36000元;未按年度足额缴费的,报销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限额根椐参保人实际缴费情况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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