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昨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细则提出,福州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25年(含)以上,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保按什么标准缴费?
按月工资总额10%缴纳
单位缴8%,个人缴2%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细则提出,福州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保。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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