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连续参保24个月以上
细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进行了界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下转2版)核心提示
执行“六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结余过多的,可以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享受正常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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