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出租车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