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
1.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在我市上牌照并领取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营运的,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3.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7月5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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