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暂行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参与越城区(含市直开发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生产)企业,须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参与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向所在区经信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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