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空账”黑洞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巨额“空账”黑洞,主要源于转型期所付出的改革成本。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经历了“社会统筹”“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下称“统账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立”(下称“统账分立”)三个阶段。
从1986年起国务院要求在全国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同年开始推行的劳动合同制规定,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要按照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一规定开创了中国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先例,也可以看做是个人账户制度的雏形。
但这一阶段的个人缴费更多地是体现一种义务,也是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将个人缴费纳入统筹基金实行互济。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次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自此,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开始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此后,在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中国开始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
乌日图解释说,这一新的制度模式虽然在理论上综合了“现收现付”和“积累制”两种制度模式的优点,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巨额的制度转轨成本,即要在保障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同时,还要另筹一笔钱为在职的职工积累个人账户资金。
但由于没有新的资金来源,统筹部分的养老基金不足以支付当期应当发放的养老金,各地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将个人账户基金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
进入21世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由过去的“统账结合”变为事实上的“统账分立”。这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的第三阶段。
为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压力,解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末开始相继选择辽宁等省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
2005年国务院在总结东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各地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构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13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做实了个人账户,其中辽宁省是惟一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按照8%全额做实了个人账户的省份,吉林省和黑龙江省是按照5%做实个人账户,其余10个省市都只是按照3%做实了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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