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衔接、能持续”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并办理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按实际年龄进行划分,实施分类保障。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并予以公示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可以全部转为城市居民;部分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转为城市居民。
第五条 参保人员分为被征地劳动力(即男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即男满55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一般以户为单元,以行政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确认参保资格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核发参保人员《职工(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七条 被征地后仍以土地为生或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人均耕地高于0.3亩且未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暂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其社会保障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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