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30%,集体承担30%,个人承担40%,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06年7月1日以后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中解决。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以批准征地基准日时的实际年龄为准,按照以下年龄段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
男16-21周岁、女16-20周岁,一次性缴费2年;
男22-27周岁、女21-24周岁,一次性缴费4年;
男28-33周岁,女25-28周岁,一次性缴费6年;
男34-39周岁、女29-32周岁,一次性缴费8年;
男40-44周岁、女33-36周岁,一次性缴费10年;
男45-49周岁、女37-40周岁,一次性缴费12年;
男50-54周岁、女41-44周岁,一次性缴费14年;
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一次性缴费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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