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就业促进法也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吕学静告诉记者:“从法律的一致性上来讲,社会保险法中也应当明确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实施过程,尚需完善监督机制
“一般来讲,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是通过支付给企业工人工资性补贴和培训补贴两种途径来实现的。”吕学静介绍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提交的立法建议,企业获得这两种补贴的条件是: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良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条件,可以裁员但企业通过降低工资、缩短工时不裁员的,给予工资性补贴;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良好,三年内累计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或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本人参加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也有一些人担心,这种预防失业措施可能会干预正常环境下的市场竞争。
对此,立法专家指出,预防失业的根本目的是减少失业,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并非干预正常环境下的市场竞争。从国外做法看,在市场竞争与社会政策相冲突时,优先考虑社会政策,减少失业是各国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
而上面提到的预防失业政策措施,特别是工资性补贴,针对的是具有特殊情形的用人单位,数量不大,且是有时间限制、有补贴标准、职工直接受益的措施,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分担就业压力的鼓励,与积极就业政策导向相适应,对市场竞争不可能产生消极影响。
“另一个现实是,如果失业保险基金的失业预防功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仍然会面临诸多细节问题。”吕学静说,比如失业预防补贴数额的标准如何确定,已划拨到企业的失业预防经费能否落实由谁来监督,经费挪作他用又该如何惩罚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此外,立法专家建议,在完善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同时,预防失业还有必要考虑采取激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等比较,更突出共济性,并非人人受益。有必要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比如对具有6年缴费良好记录且累计裁员不超过10%的,给予1年的零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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