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三条《失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市通用。
第四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应权限负责具体经办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失业登记
第五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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