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按市、区事权划分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原工作单位以最后缴交社会保险费记录单位为准;第(五)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原办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指导培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市、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培训介绍信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共就业指导培训。
第八条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如实填写《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免冠证件照片1张。以下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相应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社会保险缴交清单等;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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