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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理赔案例解析:哪些赔哪些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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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砸伤左足背通常来讲似乎不存在合理可能性会直接导致死亡,也不存在合理可能性导致脑出血不可避免地发生,进而导致死亡。因而除非有明确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外,不宜认定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近因。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辨称:被保险人受伤时只伤到左足背,长达8天后因出血和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故其死亡与左足背受伤没有任何关系。《临床内科学》载明导致脑出血的病因均是疾病,不存在意外伤害的可能。而保险关系中适用的近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即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导致的结果,那脑出血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因,而这一原因正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责任免除的范围。法院基本认同了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脑出血和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引起。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因脑出血和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与其8天前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导致的左趾骨骨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系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笔者基本同意上述意见。从近因原则的角度来看,意外砸伤左足背通常来讲似乎不存在合理可能性会直接导致死亡,也不存在合理可能性导致脑出血不可避免地发生进而导致死亡,因而除非有明确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外,不宜认定为导致赵某身故的近因。故赵某的死亡应主要归因于脑出血,属于疾病,从而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范围。然而,如果本案赵某是被意外砸伤头部而非左脚背,判决的结果可能会相反,因为意外砸伤头部通常会被认为存在合理可能性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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