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金给付的顺序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以前)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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