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满期后购买的保证
在本合同满期日后六十日内,投保人可提出购买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寿险产品(主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支付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新保险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保险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且新保险合同以其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新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购买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且不得高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本合同有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将扣除所有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2)若本合同附加的附加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导致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零,则本公司将扣除所有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3)若本合同附加的附加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导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则本公司将扣除与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若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若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导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也应按上述三种情况处理。
若本合同附加的附加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导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则本合同的保险费将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计算。
第二十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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