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若本合同附加的附加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导致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零;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办理效力恢复;
(7)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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