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联系方式。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行政处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曹恒乾认为,本次保险法修改是推动市场化革新的延续。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内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欺诈纠纷案例较多,使得保险行业的口碑亟待改进。此次修改法案将从法律上支持保险消费者维权,并就一些业内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化,如禁止保险销售人员误导性营销和泄露客户信息,并赋予长期保单客户(1年以上)20日的犹豫期,从法律角度上将遏制保险产品的强买强卖现象。这些行业细节被法律保护后,将提高行业正面形象,改善行业口碑,对行业而言有积极的意义。
2 进一步放宽险资投资
《征求意见》还指出,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一是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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