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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渠道继续放宽 犹豫期拟延长至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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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此次修订是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必然。通过此次修法,使得保险监管与时俱进,明确行业监管、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释放行业发展动力,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贺国文认为,新法中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使得保险资金在运用中拥有法律依据,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升资金投资收益。新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保险资金专业管理机构,机构设立范围比旧法中规定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大为拓展;同时,新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新法规定将大为促进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投资收益的提升,明确放宽业务范围和新业务种类,将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

  此外,资金管制也将适度放松以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王绪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保险投资渠道上,监管部门已经有所变化。进一步放宽投资渠道,将增加保险公司盈利能力。

  王绪瑾则表示,多层次的投资方式将有利于险企在投资时将“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保障保险资金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3 处罚多上调至20万以上

  最惠保创始人、资深保险人士陈文志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特点是,在业务、渠道等方面进行适当宽松之余,对偿付能力、违规方面的规定则有所增加。”

  修改后的保险法完善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将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了保险法,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防止不合格投资人通过收购保险公司现有股权间接入股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增加保险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行为时的监管处置措施等。

  4 推互联网保险创新 

此外,《征求意见》还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做了大幅上调。如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适度调整罚款幅度是为了适应经济形势,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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