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就再保险、互联网保险等制定管理办法。增加保险业务信息安全的原则性要求,增加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规定。
贺国文认为,新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制定。互联网保险法律地位的明确,将大大促进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产品销售和保费增长。明确放松资金管制,将提高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效率。
王绪瑾则表示,对于互联网保险这一新的领域,无论是传统保险公司触网还是互联网保险公司进入保险业,整体监管框架不会有变,保险法的修改增加了这一新事物的变化,同时对未来互联网保险创新提供发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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