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成立时,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过早期治疗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红利
1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