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现金价值权益
7.1减额交清
如果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减额交清功能。若您在交费期内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交清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我们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2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6的7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条款约定利率17。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1)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2)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每6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事项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