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单红利
3。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但保单红利是非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在保险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您,并于保险单周年日起三十日内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3。2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按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适用的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终止时,留存在我们公司的保单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4。您的义务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费应付日等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纳。
4。2宽限期间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在宽限期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犹豫期
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或申请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且在宽限期间期满日您仍未交付保险费,我们以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见9。12)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垫交。
5。3保单借款
如果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的百分之八十。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见9。13)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4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以批单形式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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