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您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6。2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如果您已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自保险单载明的复效日期的零时起恢复效力。
如果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以批单形式载明。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14)导致的迟延除外。
7。3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7。4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各项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