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制问题重生
第一、大病保险招标偏重价格竞争。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实施招标的过程中,将大病保险招标视为一般政府采购,对于保险公司必要的的经办管理费用不予认可。更有甚者,招标没有底线,盲目压低报价,违背了保费至少应当弥补赔款这一基本原则。个别地方招标设立了高额履约保证金、车辆购置、人员配备等等相当苛刻的隐性价格条件。加之一部分保险公司抢占市场主导权、巩固先发优势的市场策略,竞争主要转入医疗保险价格。政策目标是希望保险公司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为此需要较为高昂的人力物力投入,但是,价格战的后果是无法保证实施医疗监控时必要的投入,偏离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第二、招标投标操作过程不够透明。大多数地区的政府部门没有公布对费率招标的测算依据,更不用说对所选定的保险费率举行公众和其他部门参加的听证会,暗箱操作容易引起恶性竞争或者滋生腐败。
第三、由政府部门购买大病保险,有违民营化初衷。大病保险属于法定保险,以德国和瑞士经验为例,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各类经办法定保险的民营机构,形成消费者制衡民营保险机构,民营保险机构制衡医疗机构的良性竞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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