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控费机制尚未形成
大病保险民营化的目的是希望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但上述目标目前还难以落实。
第一,保险公司缺乏与医院的谈判能力。大病保险基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三项基本医保基金总和的5%,缺乏对医院利益的影响力。保险公司无力单独与医院谈判大病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等。
第二,保险公司缺乏政府部门有力支持,难以介入医疗管理。全国医改办负责大病保险政策目标制定,但无权对定点医院和保险公司实施监督,难以对保险公司介入医疗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另外,大病保险对医院的监管,涉及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需要整合两部门的力量,但现在看起来,让相关部门达成大病保险改革共识、步调一致的推进改革并非易事。
三、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建议
1.完善领导体制
大病保险制度改革,涉及人社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多部门权力或利益,需要更高层面的协调。目前,国务院医改办负责政策制定。但2013年,原由国家发改委承担的国务院医改办职责,划入国家卫计委。而近年来,人社部与卫计委两部委之间由谁来管理“大医保”博弈不断,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管理职责难以整合。
随着大病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对部门利益的触及将越来越深,建议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医改办公室,与国务院医改办合并。一是统筹考虑包括大病保险在内的医改战略、战役、战斗层面的问题。二是抓方案,归口出台包括大病保险在内的改革方案。三要抓落实,要有时间表和目标管理,一项一项抓落实,以多种形式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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