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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彩人生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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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宏“金彩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旨在有效帮助客户面对未来理财需求的可能变化,轻松实现寿险产品核心功能重点(风险保障与稳健理财)的灵活转换,提供财富保障、财富积累与财富传承的圆满解决之道。
1、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要求,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你所缴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解除合同,并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真实,实际年龄比告知年龄大,致使您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缴付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该缴付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重新审核并在个人账户中扣除少缴的风险保险费;如果导致您所选择的基本期缴保险费不足以购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我们将要求您降低该保险金额;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依照实际缴付的风险保险费与应缴风险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额。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真实,实际年龄比告知年龄小,致使您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缴付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该缴付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把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到个人账户中,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2.3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本合同基本期缴保险费的缴费期为一次性缴付。

  2.4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付首期基本期缴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付首期基本期缴保险费,且您和被保险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将追溯至您缴付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和基本期缴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2.5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终身。

  2.6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7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您和被保险人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照终止保险合同条款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2.8犹豫期内的合同撤销权

  您收到本合同后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并将本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合同生效时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已缴全部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3章保障范围

  3.1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是按以下两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①您所缴纳基本趸缴保险费的110%扣除您累计提取的帐户价值;

  ②您个人帐户当时价值的101%。

  2、特别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照当时帐户价值的5%给付一次特别奖金,直接加入您的个人帐户。

  3.2除外责任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或故意自伤;

  2、您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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