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二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复效申请。如果我们审核并接受您的复效申请,并且您已偿清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同从我们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将予冻结。
如果您没有及时办理上述复效手续,本合同将在效力中止日后满二年时自动终止。
第6章保险金的给付
6.1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6.2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保险金受益人须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6.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当您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您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受益权,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它受益人依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如果您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保险金受益人依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应付的身故保险金支付给生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我们记录并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上述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6.4如何申请保险金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4)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法医检验报告书;
(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6.5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申请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我们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6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任何没有还清的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身故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有其它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若本合同有任何没有还清的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第7章保险合同的变更
7.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
7.2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该项变更须符合我们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