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1、国税函[2009]694号文中虽然重申了应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征税的政策,但明确了新的计税方法。该文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例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500元,其2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计算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于税前扣除,属于员工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5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将500元视为当月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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