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这或与政商双方对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性质的意识不同。“保险公司在这个项目中没有绝对的定价权。部分政府倾向于认为保险公司是来兜底的,对于保险公司合理的经办管理费用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不予认可。有的地方将风险调节机制变成了仅仅是结余返还的单向调节,没有形成风险共担机制。”
多地政府实施细则中,均规定采取招标形式“一个地方确立一家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项目。“保险公司为了能在竞标中胜出,对低价格只能咬牙承受。”前述参与大病保险项目的人士坦言。
另一重要原因也在保险公司的内部绩效机制。从大病保险制度出台前与政府合作的补充医疗保险经验来看,“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绩效只与保费收入挂钩,而不会与赔付支出相关。所以前几年保险公司做的大量不计较低保费收入的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最后都赔付惨重”。
有过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经验,人身险公司参与大病的态度开始趋于谨慎。大病保险政府招标间有出现流标现象,“因为有的政府提出的履约保证金要求太高,有的地方要求一赔到底,这些严苛的要求在公司内部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人士对本报称。
一些地方在招标过程中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数额较大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无息存放三年,进一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还有一些地方要求预留10%-15%的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再另行拨付,这种做法往往导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超过收到的保费,无形中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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