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补充养老金给付条件
补充养老金权利的获得取决于是否退出就业,正常的可获得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一些特殊计划允许向已经满足基本养老金全额待遇条件的60-65岁者支付全额待遇;
在伤残情况下,退休年龄可降为60岁。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补充养老金还能向缴费者的配偶或原配偶(还包括未成年的孤儿)支付遗属待遇。
对于遗属,如果还抚养两个孩子或一个残疾孩子,则在任何年龄,均可领取遗属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死者实际养老金或名义养老金的60%。
遗属再婚后,就要取消其享受的遗属养老金。遗属养老金与正常的退休金一样进行相应地调整。
3.补充养老金计划的管理
补充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权由雇主和工会平均分享(雇主代表企业一方,工会代表雇员一方)。
(1)这类计划是通过合同制和集体谈判协议而建立的,没有政府部门的干预。
(2)雇主和工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他们在经济上和规章制定方面拥有决定权。特别是他们在采取措施来保证财务平衡和计划的独立性负有全部责任。
(3)双方责任体现在各个层次上,无论是在联合会(AGIRC和ARRCO)还是在各个养老金基金会的董事会中,雇佣双方都有数量相等的代表,而且双方轮流担任董事长。
(4)计划的管理是相当分散的,它是在雇佣双主联系紧密的各个养老金基金会层次上进行的。这些基金会可能是行业的、跨行业的或是区域的(ARRCO有111个基金会,AGIRC有55个基金会,1992年,分别征收1040亿和500亿法郎的保险费)。
(5)基金会的法律地位是私营的,因此,其职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公共部门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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