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国家审计署在中国人寿查出一份新华人寿给包括前总裁孙兵在内的47名高管购买的补充养老险保单。前不久,这一审计结果曝光后,在业内乃至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追踪这一事件始末发现,隐藏其后的不仅仅是这一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违规悖理,更暴露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仍然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状,以及亟待破解的金融高管天价薪酬问题。
这是怎样的一份
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首先,让我们来界定一下这是怎样的一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有人认为,这是一份企业年金计划,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海阳律师介绍,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并不强制企业为每一个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企业单独为高管提供企业年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中国人寿一位具有13年从业经历的保险代理人判断:“这应该是一份团体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所谓团体养老保险,是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
某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也同意这一判断:“企业年金计划,年金收益不是固定的,无法约定每个月领取9.28万元。”
另据中国社科院拉美所社保研究员齐传钧介绍,“国际上企业年金主要有‘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两种模式,我国推行的企业年金属于缴费确定型。”所谓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即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一般情况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要为所有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记者查阅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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