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基本判定,新华人寿为高管们购买的这份养老保险计划应为团险商业养老保险。
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应该说,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本是受政策鼓励的。
但是,我们注意到,根据去年公布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其中,福利性收入为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因此,上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费属于高管薪酬的一部分。
新华人寿是否有资格
购买补充养老险?
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如何科学管理暂且不论,这里我们要问的是“什么样的企业才能为职工购买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新华人寿是否可以?”
“并没有特别的要求”,上述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说,“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通过董事会等民主程序通过就行。”
但这类似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那么,对于新华人寿来说,是否满足经济能力和民主程序这两个条件呢?
先来看新华人寿的经济实力。在购买这份养老保险前的2008年底,公司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新华人寿保费收入达到556.83亿,总资产达到1651亿元。根据事件相关报道,新华人寿将陆续为此项养老保险计划付出的成本是两三亿元,这与过千亿的总资产相比,只是九牛一毛。
不过,这一年底,新华人寿的注册资本金仅12亿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仅13.81亿元。与这两个数字相比,两三亿恐怕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同时,记者注意到,当时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只有27.43%,远低于监管红线的100%。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有权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也就是说,当时新华人寿的资本金着实不怎么宽裕。
那么,上述保险费又出自何处?
多位受访保险分析师表示,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保费收入均可用作公司的运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等。“保险产品在设计的时候就加入了成本费用。”
如此说来,如果可以说新华人寿具有足够的经济负担能力,那么也正是得益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了。
而此时新华人寿的民主程序又如何呢?
据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海阳律师介绍,企业内部一般都由董事会负责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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