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滞后导致其作用无法发挥
我国在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至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尽管发展企业年金的大政方针已定,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除对此项工作进行一般指导外,还缺乏统一的制度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机制,在金融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潜在风险性较大,在具体的政策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同其他国家相比,同样处于人口老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非常迟缓,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截至2000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仅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参保企业16247户,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425元。可以说,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在我国基本没有实现。
尽管企业年金几乎未对养老保险发挥作用,但中国的民间却蕴藏着巨额的闲置资金,养老型储蓄倾向表现异常突出。调查表明,目前8万多亿的居民储蓄存款中,相当大的比例是被用于未来养老的,其资金来源多是企业员工的薪金和福利。另一方面,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的80%左右表现为银行储蓄存款,结构严重失衡。而在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如同巨大的“蓄水池“,汇集了巨额的民间资金。在科学的制度安排下,这些资金被有效配置到养老保障和资本市场体系,对减轻政府财政收支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金融机构、发展资本市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美国,1991年个人20万亿美元金融资产中,私人退休基金规模占据近30%,到1999年,其各类退休基金的资产总额已近8万亿美元,相当于同期GDP的近80%。
一边是缺乏合理渠道进入养老储蓄和投资渠道的8万多亿储蓄存款,一边是身兼退休养老重任但却占比甚微的企业年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导致这一矛盾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缺乏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二是缺乏对企业年金运行和管理的操作规范。我国现行的三种企业年金主要运行模式包括企业自办、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其造成的问题是各管理方责权不清,而由企业自办的年金资产往往又与企业自有资产未严格分离,从而使得企业在遇到重大变更或法律纠纷时,无法保障职工的根本利益,而运行不规范造成的最大问题还是企业年金的专业化经营管理尚未形成,行政色彩浓厚的管理方法又不适应市场化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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