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基本法律环境
《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第三条第(四)项指出,“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
2009年出台的《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和《险资投资股权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之门。《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需符合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等条件,但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资养老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根据《险资投资股权办法》第十二条,养老企业属于保险资金可采用直接投资股权方式的少数几类企业。由于保险业务与养老产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上述规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的限制要明显少于投资其他与保险业务无关联的不动产或企业股权。
2011年8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颁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二章第(六)项规定,“整合保险产业链,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等相关机构股权。”第十章第(三十四)项规定,“推动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等税收支持政策。”
可见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对于社会资金,尤其是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持鼓励态度。但是,目前就社会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国家层面的规定仅针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台了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未对社会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做出全面的规定。地方层面的规定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出台了优惠政策,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营做出了一些监管性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并不统一,因此,笔者认为,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前需对当地的优惠政策、监管规定进行全面的法律调研。而《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和《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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