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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模式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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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模式之法律分析如下:
  此外,保险资金可运用的中长期资金与养老地产的投资回收周期具有良好的匹配性。养老地产建设、运营的投资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可长达10至15年,经济实力不强或没有外部金融工具支持的投资者很难进入这一领域。而保险公司不仅具有大量可运用资金,而且据有关统计,保险资金中约有80%以上为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约48%是20年以上的长期资金,25%为5—20年的中期资金,与养老地产的投资回收周期十分匹配。有学者指出,目前“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保险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运用中长期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果。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基本法律环境

  《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第三条第(四)项指出,“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

  2009年出台的《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和《险资投资股权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之门。《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需符合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等条件,但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资养老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根据《险资投资股权办法》第十二条,养老企业属于保险资金可采用直接投资股权方式的少数几类企业。由于保险业务与养老产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上述规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的限制要明显少于投资其他与保险业务无关联的不动产或企业股权。

  2011年8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颁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二章第(六)项规定,“整合保险产业链,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等相关机构股权。”第十章第(三十四)项规定,“推动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等税收支持政策。”

  可见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对于社会资金,尤其是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持鼓励态度。但是,目前就社会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国家层面的规定仅针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台了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未对社会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做出全面的规定。地方层面的规定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出台了优惠政策,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营做出了一些监管性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并不统一,因此,笔者认为,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前需对当地的优惠政策、监管规定进行全面的法律调研。而《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和《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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