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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模式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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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模式之法律分析如下:
  三、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的投资方式

  根据《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保险资金可以采用债权、股权或物权方式直接投资养老不动产,且各种投资方式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亦可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养老不动产。以下逐一分析三种投资方式:

  (一)债权方式:由于债权投资方式还本付息的特点,相对而言风险较低,但是其收益也较低,且保险公司作为债权人不具有运营、管理养老地产的权利。

  (二)物权方式:保险公司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养老地产所有权,在目前尚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投资方式将在养老地产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产生高额的税费,且涉及有关证照变更的复杂手续。保险公司将直接作为持有人运营养老地产。

  (三)股权方式: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养老地产,相对于物权方式而言,办理股权过户及登记手续较为便捷,且产生的税费较少;相对于债权方式而言,保险公司作为股东有权运营、管理养老地产并在盈利时取得较高的分红收益,当然亦需承担养老地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养老地产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种:

  根据《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第二十条,“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没有对“项目公司”进行界定,一般而言,项目公司是指为开发某一项目而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就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养老地产而言,笔者认为,养老地产项目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为养老地产的直接所有权人;其次,养老地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再次,根据《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保险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该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企业”并未进行界定,有待进一步立法予以明确;从现有上述规定可推知,项目公司只能是为投资、建设、运营养老地产这一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而不能是以各种房地产开发为经营范围的一般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企业。

  而根据《险资投资股权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企业的股权,即保险资金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养老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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