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传统型养老险 | 分红型养老险 | 万能型养老险 | 投连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养老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在保险生活中,经常有些企业隐瞒不给员工上保险,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中断了缴费,还有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养老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特别推出此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此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帐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帐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帐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