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传统型养老险 | 分红型养老险 | 万能型养老险 | 投连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养老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在保险生活中,经常有些企业隐瞒不给员工上保险,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中断了缴费,还有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养老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特别推出此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如何按优惠政策补缴

  据介绍,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政策规定,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帐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