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传统型养老险 | 分红型养老险 | 万能型养老险 | 投连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养老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在保险生活中,经常有些企业隐瞒不给员工上保险,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中断了缴费,还有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养老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特别推出此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时,应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等原始资料或档案。因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提供同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定存在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仲裁、调解文书后,再分别补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和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时间的养老保险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有原始档案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养老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焦点问答

  问:一直未参保缴费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现企业已灭失,且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答: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帐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问: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多大岁数,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答: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