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政策规定,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办理享受优惠补缴政策所需手续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补缴政策的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但为提高工作效率,给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经研究,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并办理补缴相关事宜。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复核同意后,再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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