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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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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生活中,经常有些企业隐瞒不给员工上保险,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中断了缴费,还有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养老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特别推出此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政策规定,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办理享受优惠补缴政策所需手续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补缴政策的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但为提高工作效率,给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经研究,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并办理补缴相关事宜。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复核同意后,再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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