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传统型养老险 | 分红型养老险 | 万能型养老险 | 投连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养老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在保险生活中,经常有些企业隐瞒不给员工上保险,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中断了缴费,还有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养老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特别推出此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问: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答: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相关链接

  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人员界定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实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企业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