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且不少于10人。职工总数小于、等于十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2、填写《团体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新甲种)投保单》,并加盖公章;
3、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工号或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参保份数)和两份打印名册。
保障期限
第三条保障期限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该被保障人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最后一次缴费满一足年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障费
第四条保障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至被保障人退休前一年止,年缴每份保障费为100元,参保单位可任选每个被保障人的参保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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